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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1-03-12 9:58:59  浏览次数:760  
划重点
补贴类别:技能提升补贴、企业职工适岗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证书颁发12个月内申报(线下、线下都可办理),过期无效
企业职工适岗补贴: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实施岗前,开展培训前5个工作日,需在线上或线下备案开班计划等信息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需建档,评价考核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向当地人社局备案申请
 
以下是原文,出自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
  为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建设,保障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顺利开展,全面提升我省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粤府办〔2019〕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项目种类和补贴申领要求
  (一)企业职工(含困难企业职工,下同)适岗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免费开展职工适岗培训的企业。
  2.补贴申领条件: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训基地、行业协会、学会等,下同)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
  3.补贴标准:企业自主或委托机构开展职工适岗培训,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不得超过1000元。
  4.申领期限:在培训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
  5.补贴的申领。企业申领职工适岗培训补贴,按下列要求办理:
  (1)企业组织开展职工适岗培训,应制定培训计划,并在开展相关适岗能力培训前至少5个工作日,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人员名册等相关信息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完成后,企业应再次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企业适岗培训补贴申请所需的相关信息,提交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参训的职工个人不能申请此项补贴。
  受影响企业开展受影响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已申领受影响企业培训补助的,不能再申领此项补贴。
  (2)企业申领职工适岗培训补贴,应填报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参训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效果;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还需要提供以下信息:培训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授课教师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
  6.企业开展职工适岗培训,应是企业发展的真实需要,培训的内容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培训过程记录全面(学员签到表、培训影像、培训照片等)资料齐全、培训效果真实达到计划要求,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
  7.企业委托机构开展职工适岗培训的,其与机构的权责关系通过合同明确。
  8.企业应当建立开展职工适岗培训档案,将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人员名册、企业参训职工劳动合同、学员签到表、培训影像、培训照片、培训成绩或培训效果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委托机构培训的,还应将受委托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授课教师姓名及手机号码等资料归档,以备核查。
  (二)技能提升补贴。
  1.补贴对象:为本企业职工免费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受委托为各类劳动者(含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者、新型职业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家政服务人员、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等;不含超出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校学生、以及已退休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下同)提供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含项目制培训)的各类机构,以及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提升技能的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含在本省从事家政服务业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2.补贴申领条件:取得相应证书(包括我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核发的、纳入补贴范围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
  3.补贴标准:经省、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审定、纳入补贴范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其补贴标准由组织开发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等根据培训实际成本提出,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统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实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合格证书等的补贴标准按我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公布和调整。
  4.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5.补贴的申领。实施免费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机构及自费参加培训(自学)的劳动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企业及机构开展免费技能提升培训的,参训职工或参训学员的技能提升补贴由负责提供免费培训的企业或机构申领。
  (2)企业或提供免费技能提升培训的机构,应在开班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培训项目、技能等级以及培训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录入《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培训完成后通过登录该信息系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已在企业或机构享受免费技能提升培训的劳动者,不得申领该培训项目的技能提升补贴。但参训职工或参训学员符合享受生活费补贴条件的,可由企业或机构代为申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劳动者个人社保卡或银行账户。
  (3)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提升技能、取得相应证书的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应通过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向户籍地、或者求职就业地、或者常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符合享受生活费补贴条件的,一并提出申请。
  (4)同一劳动者一年内(自然年度)可申领三次技能提升补贴(含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工种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
  (5)劳动者获得当地发布的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
  (6)自费或自学提升技能的劳动者可以选择在户籍地、或常住地、或求职就业地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限制。
  (7)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应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信息:
  企业或机构应填报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职工或学员姓名、学历及毕业时间(只限毕业2年内的农村“两后生”)、身份证号码、广东省核发的居住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限港澳居民)、台湾同胞返乡证(限台湾同胞)、手机号码;职业(工种)、培训等级或层级、证书编号等信息。
  劳动者个人应填报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广东省核发的居住证、学历及毕业时间(只限毕业2年内的农村“两后生”)、职业(工种)、等级、证书编号、手机号码、社会保障保卡或个人银行帐户等信息;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返乡证等信息。
  企业、机构、劳动者个人不得重复申领。
  (8)企业、机构及劳动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应按《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要求,认真逐项填报相关信息,因信息填报不全或错误导致补贴申领被拒绝的,需重新申请。
  (9)企业和机构应当建立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档案,将培训项目、技能等级以及培训人员名册,学员身份证号码、广东省核发的居住证、学历证书、职业技能证书、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返乡证(复印件),学员签到表,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身份认定材料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以备核查。
  (10)退役军人参加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免费技能提升培训,按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有关政策文件执行,相关补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退役军人参加由非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
  2.补贴申领条件:企业与教育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企业和培训机构合作按相关要求实施学徒培训;学徒按规定进行评价考核合格。
  3.标准: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5号)有关规定执行。
  4.期限:评价考核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
  5.申领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在开展培训前,按要求将开展培训的相关材料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企业新型学徒制备案表;学徒培养方案;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名册及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并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备案材料或信息。学徒评价考核完成后,应于6个月内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企业申请学徒培训补贴时应提供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学徒名册表(含编号)等信息;提交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信息,提交信息系统审核。
  6.企业和机构应当建立开展学徒制培训档案,及时将学徒备案、培训台账、考核评价、申领补贴等相关资料归档,以备核查。
  (四)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为具有创业需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包括创办企业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两个模块)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2.补贴申领条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劳动者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参训人员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补贴标准:每个模块每人最高2000元。
  4.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5.补贴的申领。机构申领创业培训补贴,按下列要求办理:
  (1)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的定点机构,在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门户系统下的《创业培训质量监控信息系统》上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开班,提交经筛选后的培训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定点机构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向培训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学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员考勤记录、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编号、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等信息,提交信息系统验核。
  (2)劳动者参加同一模块的创业培训,只能申请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6.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创业培训档案,及时将上述相关资料归档,以备核查。
  (五)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各类考核鉴定机构。
  2.补贴申领条件:考核鉴定机构按规定为各类劳动者(含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者、新型职业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家政服务人员、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等;不含超出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校学生,以及已退休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开展我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完成考核任务。
  3.补贴标准:分三个档次。
  (1)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600元(含)以下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标准为150元;
  (2)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600元以上、1000元(含)以下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标准为300元;
  (3)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1000元以上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标准为380元。
  4.申领期限:成绩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5.补贴的申领
  (1)考核鉴定机构申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应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并填报相应信息,包括:鉴定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系统报名计划号;参加考核学员名单(分机构免费培训学员和个人申请考核学员)、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考核项目、考核成绩;参与的考评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等。
  (2)鉴定机构应建立完善考核档案,及时将试卷(机考除外)、评分表(机考除外)、考场记录表、考生签到表、考核名册表和考试现场录像等相关考核材料归档。考核材料保存期自考核之日起不少于3年,以备核查。
  6.鉴定机构申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费补贴的,可在考核任务完成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一次性申请考核费补贴;也可在考核开始前根据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系统核准的考核人数,申请先行拨付50%的补贴资金,待考核任务完成后,再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剩余补贴资金;申请了资金但未按计划开展相应考核超过2个月的,应予以退回,必要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予追回。
  (六)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其中,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执行至2021年底。
  2.补贴申领条件:参加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符合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
  3.补贴标准:每人每次500元。
  4.申领期限:证书核发后12个月内,不可单独申领,随技能提升补贴一并申请发放。
  5.申领生活费补贴,应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并填报相应的信息,具体包括:参训职工或学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证书编号(仅限农村户籍的两后生);培训证书编号;属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有关证件信息;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七)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参保企业。
  2.补贴申领条件:吸纳本省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
  4.申领期限: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后6个月内。
  5.申领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补贴,应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并填报相应的信息,具体包括:参保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银行基本账户;就业困难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关证件信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6.参保企业应建立完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档案,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以备核查。
  二、补贴的核发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供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企业、机构申领各类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有关职业培训项目备案审核,以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拨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企业或机构受委托开展企业职工适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项目制培训的,可在培训任务完成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一次性申请培训补贴资金;也可在培训开始前申请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再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剩余补贴资金;申请了资金但2个月内未按计划开展相应项目制培训或者先行拨付的资金多于实际应拨付培训资金的,应予以退回,必要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予追回,拒不退回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补贴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中难以确认的相关信息可要求申请者予以配合协助。经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支付(直接支付或通知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至申请人指定账户,财政部门不进行二次审核,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确定。
  对公示有异议且查实的,取消补贴申领资格;核实举报事项与事实不符且不影响补贴发放的,按规定发放补贴。
  (四)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参保企业吸纳困难就业人员培训补贴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均优先从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其他事项
  (一)签订服务协议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可认同为企业职工,并按规定享受各种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二)参保企业职工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可通过登录《广东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信息系统》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工种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工种证书已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再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已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再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三)劳动者取得相应证书,统一通过《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申领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在《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前,继续登录《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申领相关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工种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和享受。
  (四)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贫困劳动力技能补贴办法,仍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一年内可申领次数按本办法执行。
  (五)劳动者的身份认定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补贴发放条件时的身份为准。参加培训时符合申领条件、但审核补贴发放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申领相应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企业、机构以及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各项培训补贴应实事求是,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技能培训补贴;各地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欺骗手段获取技能提升补贴的,一经查实,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58条有关规定处理;由补贴发放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相应款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补贴审核发放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由专人负责补贴审核发放业务,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和复核制度,加强对补贴核发工作的监管。经办人员应培训上岗,熟悉政策和业务,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审核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信息。加强补贴申领核发信息系统使用维护,对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发生的经办错误,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确保补贴发放有序和资金安全,保障申领人合法权益。
  (三)要严肃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存在伙同机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定期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每年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和补贴绩效考评。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定期对账制度,定期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原则上每年最少一次,接受社会监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实施培训的企业、机构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查看培训档案资料,总结好的培训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堵塞漏洞。各地的检查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并于12月底前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工作报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补贴申领有效期至2022年12月底,其中开展企业职工适岗培训政策执行至2021年底,补贴申领可执行至2022年6月底。2019年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且未领取相应补贴的,可按本办法申领补贴。本办法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8号)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仍按粤人社规〔2019〕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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