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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

关于学校

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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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广东岭南质监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
第二条 培训学校的性质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培训学校的开办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培养一批职业道德好、理论水平高、动手能力强的技术工人,提高我省技术监督行业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
第四条 培训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
第五条 培训学校地址:深圳市龙珠大道中段计量质检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培训学校的业务范围是负责广东省范围内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长度量仪计量检定工、长度精密测量工、温度计量检定工、压力真空计量检定工、天平、砝码计量检定工、硬度计量检定工、测力计量检定工、流量计量检定工、大容量计量检定工、小容量计量检定工、电磁计量检定工、电磁计量修理工、无线电计量检定工、无线电计量修理工、声学计量检定工、时间频率计量检定工、光学计量检定工、电离辐射计量检定工、化学计量检定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材料成分检验工、材料力学性能检验工、产品环境适应性能检验工、产品可靠性检验工、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纺织纤维分类分级检验工、纺织纤维物理性能检验工(层次:三、四、五级),衡器操作工(层次:四、五级),衡器计量检定工(层次:二、三、四、五级),食品安全管理员,贵金属首饰检验员,宝玉石检验员,钻石检验员。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本培训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成员六人,由行政主管部门推选,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理事会对本学校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 业务活动计划;
(二) 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 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五) 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 聘任或者解聘培训学校的主任,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培训学校的副主任及财务主管;
(七)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 修改章程;
(九) 培训学校员工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培训学校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定学校的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七)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本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或本培训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二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学校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 对理事、本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理事和学校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学校主任等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本学校理事、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 举办单位: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则
第三十条 本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学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2011年11月21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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